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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月14日,最高人民法院发布《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及典型案例。其中,由商南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徐某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入选。
据了解,2018年3月至2022年5月,被告人徐某成承建商南县赵川镇文化坪村某标段道路建设工程,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,非法占用涉案道路所在区域内的林地,并采用爆破、挖掘等方式施工,造成林地上原有植被大量毁损。经勘验,徐某成共占用国家重点公益林、用材林林地62.66亩,毁坏程度为重度。商南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,依法审理后判决认为:被告人徐某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,非法占用林地,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,数量达62.66亩,造成林地大量毁坏,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,并综合考虑涉案道路工程的性质,以及被告人自首、认罪认罚等情节,判处徐某成有期徒刑1年6个月,缓刑2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。
依法惩治破坏林地资源犯罪,推动森林生态严格保护,是人民法院践行“两山理念”、服务保障绿色发展的内在要求。该案中,被告人造成原有植被大量毁损、被占林地重度毁坏后果,人民法院依法定罪处罚,充分彰显出陕西法院有效保护森林资源,筑牢绿色生态屏障的坚定立场。
本文来源:陕西日报作者:蒋向东 陶玉琼